律与道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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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一篇 2010-01-02 14:21:05
律与道(三)
前文说:律所决定的是存在的运动路径,而不是运动的方向,系统的秩序状态,是上升还是下降,取决于系统外的秩序状况,或者说是系统与系统外的秩序互动决定着存在的运动方向,根据热力学第二定律可知:一个没有外在系统的独立系统,其秩序状态只会下降,直到有意志作用参与。可以说被造之物,有一个根本的性质,可以叫做秩序惰性,即万物自身不可能秩序上升。
哲学的目的在于建造美善的秩序,老子的无为、佛家的戒定慧、儒家的仁义礼智信、程朱理学、阳明心学等等,都在寻找秩序原理。老子、程朱理学的秩序建基于循律无为,但是人类的律究竟是什么,没有清晰的答案。儒学、阳明心学的秩序建基于内在的仁(或者说良知),但是人类的秩序惰性作用远远大于良知的作用,也就难以建立美善的秩序。美善的秩序出于美善的意志,个体的美善秩序是由所在系统的美善秩序孕育的,鸡蛋若不是有母鸡的孵化——外在的美善秩序——就不可能孵出小鸡,鸡蛋是孵出小鸡,还是自动腐败,这是两个方向,但是向着美善秩序的方向运动,则必须有合乎内在秩序发展的外在秩序。也就是说,律所确定的路径有两个方向:秩序或堕落;若没有美善意志的作用,则只有一个方向——堕落。
古往今来许多哲人,都震撼于两个事实:宇宙的秩序和人类的内在良知。老子认为:世界的秩序,来自道的运动,就是道里所含的物、象、精、信的自然衍生。很显然老子注意到了宇宙的秩序性,但是没有想到万物的自在本性是反秩序的。当人们注意宇宙世界的秩序性的时候,很容易产生选择性忽略,其实在宇宙世界里秩序现象和反秩序现象并存的,但是当长期看到万物的周期变化,秩序运行的时候,就以为在道的自然运行中,世界的秩序就是最优良的。所以老子哲学所教导的无为,就是叫人不要以个人意志,干扰道的运行,小心察验道对于人的秩序性要求,也就是所谓“孔德之行,惟道是从”。“存天理,灭人欲”的程朱理学,其实是老子哲学的另一种表达,朱熹所勾画的“理世界”,是由律致秩序的另一个版本。只不过,老子所提的伦理秩序是:容(宽容)、公(公正、公平)、全(完全)、吝(爱惜)等,朱熹的天理则沿用了儒家的仁义礼智信。这两种“由律致秩序”的路径,理论上尽管是美善的,但是实践上遇到”实用、功利”立刻溃败,人的反秩序本性立刻会给你创造出“天理”之下的潜天理来,即现在所谓的潜规则便是。
王阳明的心学,与上述思想不同,老子和程朱理学的路数来自天地人一体同理,阳明心学则是从良知发力,即“由良知致秩序”,同样道理,当系统的秩序状态低的时候,让系统中的组元通过良知致秩序,是不可能。换言之,这种对于个体而言的道德,更是系统的不道德,并不能提升系统的秩序,只是因这个别的善,更显明了系统的恶。这不是说良知不能致善,而是说对于人来说,良知是人的律的一个方向,这就是良知的本质;另一个方向就是堕落,良知和堕落是律的两端,良知只是善的方向,即良知只是指示善并不能致善,在善的外在作用下,人就循着律的善端,表现出善,相反则表现为恶。
《圣经.罗马书7章》对于良知、人的律有很深刻的讨论,保罗说: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,但我是属乎肉体的,是已经卖给罪了。因为我所做的,我自己不明白;我所愿意的,我并不做;我所恨恶的,我倒去做。若我所做的,是我所不愿意的,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。既是这样,就不是我做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。我也知道在我里头,就是我肉体之中,没有良善。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。故此,我所愿意的善,我反不做;我所不愿意的恶,我倒去做。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,就不是我做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。我觉得有个律,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,便有恶与我同在。因为按著我里面的意思(注:原文作“人”),我是喜欢 神的律;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,把我掳去,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。我真是苦啊!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?
这里保罗说出了人类的共同困境——就是按着本我的意愿,是愿意为善的,但是有另一个方向的大引力“把我掳去,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”。保罗这里说是两个律的交战,其实并非是两个律,而是律的两端,良知是一端,罪性(存在的反秩序本性)是另一端,用“属肉体”来形容也很贴切。保罗很清楚地说明:人自身没有能力致善,尽管良知是存在的,但是当我愿意为善的时候,就被肉体中的罪掳去。换言之:人与万物一样,仅靠良知的方向指引和自己的意志,无法战胜本体中的反秩序本性,行出善来、成为善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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